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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来了!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2020年07月26日 11:59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王飞

7月24日下午,重新修订后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条文多达109条,亮点多

  一起来看看

  01 业主大会

  10人以上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现状:目前,我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比例不到3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有多种原因,如达不到联名申请的法定数量;业主自己来完成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全过程,经常碰到物业和开发商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等。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前提下,“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修改为“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条例》明确,业主获取资料的途径,能够由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再要求业主收集、提供。“

  例如,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信息、规划车位信息等资料,业主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规划总平面图、业主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等,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免费提供。

  《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书面申请的60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原条例规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超过60日”。

  在解决召集难、投票难问题上,增加了业主小组和业主代表的制度,明确由设区的市住建部门建立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

  《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为“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同时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印章。即使业主无法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也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

  《条例》还明确,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分期开发的小区允许成立业主大会

  现状:目前,广西部分大型小区已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期的水、电、管道与二期、三期共用,不能算“相对独立小区”。但因小区分期开发建设,后期尚未建设完成,业主入住几年,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依然遥遥无期。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已分期开发的项目作出原则性规定,允许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要求分期开发期间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能损害后期开发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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