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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青蛙、卖鹦鹉…判刑!广西宣判多起捕猎野生动物案 (2)

2020年07月23日 10:58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韦幸文

巴马一男子猎捕画眉鸟获刑

今年2月,巴马男子兰某弟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到该县那桃乡某村山林及该屯附近山林进行狩猎,共捕获鸟类(活体)24只。经鉴定,分别为画眉鸟22只,灰雄竹鸡1只,八哥1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里的野生动物。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兰某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7月9日,兰某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440元,并在正义网刊登文章向公众道歉。

北流一女子贩卖鹦鹉获刑

与兰某弟不同的是,北流一女子苏某因为贩卖6只鹦鹉而获刑。北流市法院审理查明,4月22日,苏某通过Q联系买家,将6只活体鸟类卖出,其中的4只鹦鹉为科绿颊锥尾鹦鹉,属于保护动物,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7月8日,苏某因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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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流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宠物爱好者在买卖宠物前,可先自行对照一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凡在上述名录出现的动物,不管是野生的还是驯养的,都不要买卖交易,非法买卖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记者查看上述名录及公约发现,野猪、野牛、四爪陆龟、蟒、白鹤、细嘴松鸡、大鲵、大壁虎、锦鸡、长脚秧鸡、鸳鸯、刺猬、鼬鼠、果子狸、松鼠、赤腹松鼠、黑雁、竹鸡、白鹭、杜鹃、朱雀、云雀、虎皮蛙、树蛙(各种蛙)、广西林蛇、竹叶青、蝰蛇、眼镜王蛇、大竹鼠、小竹鼠、中华竹鼠等野生动物均在范围之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陆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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