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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卖了6只鸟,被判了1年6个月,竟因...

鹦鹉因羽毛艳丽、善学人语等特点,一直以来颇受人们的喜爱。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鹦鹉科下的所有种属均受法律保护,非法买卖鹦鹉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出售鹦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苏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9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与买家商谈一致后,去到北流市某加油站旁准备将活体疑似鹦鹉6只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民警从苏某手上扣押到的活体鸟类6只,其中4只属于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另外2只因体态特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已将缴获的活体鹦鹉移交北流市自然资源局。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苏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结合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坦白、主动缴纳罚金等具体情节,考虑到其是在哺乳期实施的犯罪,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明,法院最终决定对苏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苏某多次表示自己不知道买卖鹦鹉属于犯罪,但是,不知法者就可以免责吗?显然,答案并非如此。只不过,法律无情人有情,主办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综合考虑了苏某是在哺乳期犯罪,兼之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因素,决定对苏某适用缓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在决定买卖宠物前,先自行对照一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但凡在上述名录出现的动物,不管是野生的还是驯养的,都不要买卖交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名录所列物种即使是驯养繁殖的,也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非法买卖者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来源:北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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