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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
2020年06月23日 16: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徐世杰 |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19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死刑案例分别是: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周新林运输毒品案,张伟故意杀人案;另7件案例分别是: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刘彦铄贩卖毒品案,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目 录 1. 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 周新林运输毒品案——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3. 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制造、贩卖芬太尼等多种新型毒品,依法严惩 4. 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 5. 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非法种植、贩卖大麻,非法利用网络论坛发布种植大麻等信息 6. 刘彦铄贩卖毒品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7. 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引诱他人吸毒并唆使他人共同盗窃,依法惩处 8. 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严惩 9. 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 10. 张伟故意杀人案——有长期吸毒史,杀死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1 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筹,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海柱,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与吴某甲(在逃)、张伟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广东省陆丰市预谋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吴某甲纠集陈江彬、吴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后吴筹等人租下广东省四会市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该处,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某甲指使张伟健、陈江彬驾车将制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运往高速公路入口处,将车交给吴佳瑞开往广东省惠来县。吴海柱、陈江彬与吴筹、吴某甲分别驾车在前探路。后吴海柱指使吴佳瑞在惠来县隆江镇卸下7箱毒品交给他人贩卖,另转移4箱毒品到自己车上。吴佳瑞将车开到陆丰市甲子镇,吴某乙(另案处理)取走该车上剩余的13箱毒品用于贩卖。 同月10日,被告人吴筹经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密谋后,由张伟健从制毒工场装载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品交给吴某乙联系的买家派来的接货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次日零时许,刘、张二人驾车行至广州市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内查获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约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海柱在陆丰市甲子镇经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与纪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定金港币20万元。同月16日22时许,吴海柱、林宗庭、纪某某等在广东省肇庆市经“验货”确定交易后,陈江彬驾驶纪某某的车到制毒工场装载甲基苯丙胺,后将车停放在肇庆市某酒店停车场。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四会市某高速公路桥底处抓获吴筹等人,在制毒工场抓获吴海柱等人。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纪某某的车内查获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毒工场的汽车内查获6箱和3编织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约830千克。公安人员另在制毒工场内查获约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干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制出的毒品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吴筹、吴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吴筹、吴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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