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灵活就业,是就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7年12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7号);2019年8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3号),指导各地做好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为创新补充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根据自治区领导在全区2020年度“一帮一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部署,创新公益性岗位开发模式,指导各地规范、创新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助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增收脱贫,自治区扶贫办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征集意见、组织讨论、自治区领导审核后,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
二、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形成过程中,征集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讨论修改。经梳理汇总,共收到意见15条,其中完全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14条,1条不采纳。自治区扶贫办根据各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后,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本《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设岗目标。明确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目标,界定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第二部分:设岗原则。三个原则:县级统筹、按需设岗、确保实效。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包括乡(镇)建立岗位库、行政村建立岗位人选库、统筹安排上岗、岗位管理、拨付补贴五个步骤。
第四部分: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明确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公告公示、加强信息报送四个方面。
第六部分: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岗位安置对象。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发的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2号),边缘户在发展产业和就业上存在风险的,可通过利用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开发的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二)关于按事项上岗领取报酬。按事项用工主要是某项临时性的工作,工作任务可计量,完成标准明确,但由于客观因素不便于确定具体工作日,可由上岗人员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临时性工作。报酬由行政村“两委”根据工作量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关于保险补贴资金来源。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