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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紧箍咒降服“马路杀手”

松绑信号实为错觉从严惩治导向不变

“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有目共睹。但近年来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醉驾入刑”出现了“松绑”的迹象,其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在相关规定中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调整。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调整。

“不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规定一经出台,就有人盯上了这些表述,认为这是对“醉驾入刑”“松绑”的一个信号。

“对于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观点,我认为有失偏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对法律政策的误解。”房学勤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解释说:“现有法律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此进行的重申,提示法官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更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各种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

黄晋涛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人们对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认识是一种“错觉”,现实中,司法机关适当依据“情节”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免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击片面、过严,而并非所谓的“松绑”。

不仅如此,“不移送起诉”也并不意味着相关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发表看法称,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徐进还告诉记者,“醉驾入刑”不应“松绑”的另一理由在于刑法的良好预防作用,自“醉驾入刑”以来,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发生。

“从实践层面看,‘醉驾入刑’不能‘松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刚刚深入人心,一旦‘松绑’,酒后驾驶行为很可能大幅反弹,之前积累下来的良好效果也将随之大打折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关于这一点,郭梁也颇为赞同。郭梁认为,从严治理酒驾醉驾是国际大势,也应是司法导向,如果醉驾处罚“松绑”,不仅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还将削减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削减刑法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醉驾入刑”不会轻易“松绑”,长效治理仍是大势所趋。

顾大松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

“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导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这一点尤为重要。”黄晋涛说。

在郭梁看来,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的司法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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