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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没签劳动合同,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一数码公司赔偿员工共41万余元

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李寒)陆某等11人所在的原公司以公司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宣布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院近期受理的11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陆某等11人原来在南宁市某数码公司从事协管等工作。2017年10月14日,该数码公司召开员工会议,以公司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到期不能续签为由宣布解除与陆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与陆某等人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基本保险。

之后,陆某等人即要求该数码公司支付解除经济关系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赔偿失业金损失等共计60多万元。

该数码公司称,公司与陆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从未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也没有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应当支付陆某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数码公司主张与陆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之前双方起诉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数码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该数码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该数码公司未为陆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陆某等人离职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数码公司支付陆某等11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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