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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

■ 有不少于10家门店并正常营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中心,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 对单体药店及规模较小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购买服务或委托的方式,加入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

■ 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须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奚振海 通讯员 李舒雯)为指导、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活动,《广西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制定发布。

《规范》明确,凡在广西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不少于10家门店并正常营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中心,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提供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药学服务平台的方式,为所属门店或单体药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对单体药店及规模较小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鼓励以购买服务或委托的方式,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或具备远程审方资质的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第三方平台须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备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规范》要求,连锁门店在50家以下的,按门店数的20%配备远程服务执业药师,超过50家的,则每15家门店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20%。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须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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