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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一女童被电动车撞倒,交警:女童负主要责任 (2)

2020年04月19日 10:32 来源:来宾交警 编辑:陆权香

最后,象州大队对该起事故下达责任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卢某负次要责任。

且卢某实施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象州大队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孩子突然从旁边跑出,加上孩子身材矮小不易发现,才造成事故,万幸的是撞人者骑的是电动车并非机动车,女童只是受了轻伤,并无生命危险,否则一起事故又将引发两个家庭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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