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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19万买房 付了一半钱后发现“一房二卖”! (2) |
2020年04月09日 20:47 来源:930老友记 编辑:潘晓明 |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返款已付购房款、利息 但驳回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规定,若能证实出卖人实际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买方确可获得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支持。 但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该解释所规定的“出卖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包含自然人之间的房产交易行为。故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房二卖”赔偿责任并不能在本案中适用。 因此,叶女士与张女士之间确系存在“一房二卖”问题,但仍需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支持叶女士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驳回了要求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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