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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志工作办法4月起实施,参与编纂可得稿酬

  3月26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新闻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进行解读。重新修订的《工作办法》明确,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不按时完成编纂等,要负法律责任。

  据介绍,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方修志、读志和用志的需求日益高涨,家谱、族谱,村志、镇志,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等的编纂蔚然成风。修志编鉴已从专门机构走向社会各界,也带来了良莠不齐的问题。新修订的《工作办法》与原来的《实施办法》相比,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都纳入了调整范围,拓宽了地方志工作范围。新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编鉴工作机制、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对地方志的质量保障进行明确。

  《工作办法》明确,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对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工作,以及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的情形,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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