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案,一男子49次取赃款获刑12年
1月17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在宾阳县体育馆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对11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蒋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8月起,家住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的蒋某明知是他人通过实施诈骗所获取的钱款,在韦某海(另案处理)安排下,持他人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机、柜台取现的方式,先后领款49次,取现106.9万元。蒋某所取钱款分别涉及江苏某公司被诈骗的48.7万元、山东某公司被诈骗的115.5万元及广东某公司被诈骗的48.3万元中的部分款项,涉及犯罪数额达212.5万元。案发后,蒋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两万元,该钱款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在当天宣判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陆某东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联系确定交易,通过微信收取200元毒资。双方交货后,陆某东被民警抓获。最终,陆某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宾阳县宾州镇和新桥镇各村委代表、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等60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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