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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享受有关待遇

  从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记者从玉林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合并后两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新规执行,市民最为关心的是,合并后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会不会有调整?这是不是意味着取消生育险,“五险”变成“四险”了?为此,记者采访了玉林市医保局工作人员。

  两项保险费率不调整

  职工个人不需额外缴费

  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即使合并,原有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不调整,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科长梁广庭介绍,合并后,用人单位将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来缴费,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玉林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执行优惠费率政策,即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9.5%(单位7.5%+个人2%),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9.4%(单位7.4%+个人2%),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用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不是将‘五险’变成‘四险’,只是管理上的合并。”梁广庭告诉记者,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国家为了二胎政策而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两险基金合并管理,提升基金共济能力,为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也就是参保者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梁露露介绍,原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单位在职职工,而两险合并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内,即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针对大家关心的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梁广庭表示,两险合并不涉及该待遇的调整,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比如顺产,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职工妇女报销金额为3000元,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可以报销。

  梁广庭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目前在医院还不能直接报销,我市正在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一体化建设,实现该项费用在医院能够直接报销。在该系统运行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继续由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申领手续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

  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原标题: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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