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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央广网重庆11月27日消息(记者陈鹏)11月25日,重庆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申请请求的内容不足以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增加相应的申请请求。

  申请人缺乏举证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指导申请人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由该类组织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援助。

  《工作指引》明确了申请材料的几种情况: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报警记录、基层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的接访登记等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发生地的证据。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工作指引》明确,为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执行性和实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主文内容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具体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时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和防止、救济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具体的隔离距离和活动范围。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应当同时裁定被申请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请人活动的距离和范围的措施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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