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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手续费一定合理吗?法院为你理清这些金融纠纷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0月31日16时40分讯(记者 阙影)银行卡被盗刷,是户主的责任还是银行责任?因违约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名义的费用都是合理的吗?当大家遇到上述这样的疑惑时该怎么办呢?今(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6年以来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中挑选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大家普及金融基本风险知识,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据介绍,从新收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上看,2016年至2018年,市五中法院收案数量稳步上升,增幅明显。其中,2016年新收116件,审结191件;2017年新收214件,审结245件;2018年新收259件,审结261件。今年1至9月,市五中法院新收金融纠纷案件190件,审结170件。

  另外,从案件类型上看,金融纠纷案件中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近四年来该类案件的占比稳定维持在近三分之二的水平上;其次为保险合同纠纷,其余少量案件涉及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等。

  发布会上,市五中法院还发布了几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为大家普及金融基本风险知识,一起来看看。

  信用卡纠纷

  划重点:银行与他人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名义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案情:2013年4月28日,余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并刷卡支付购车款40万元。余某自2015年10月18日起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偿付到期透支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余某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没有按约按时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并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复利及滞纳金。但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8日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法院释义: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金融秩序维护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信用卡持卡人因透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银行主张的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等之和明显过高,且显著超过银行的实际损失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划重点:银行不能举示证据证明手续费合规的,宜将“手续费”认定为利息。

  案情:2016年3月3日,彭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及现金分期10万元,分期期数为48期,分期手续费率为18%,手续费分期收取。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彭某未按约还款。银行宣布本案所涉贷款需全部提前结清。银行主张截至2017年7月14日,彭某尚欠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复利、违约金2239.22元及到期分期手续费、未到期分期手续费。

  裁判结果:彭某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偿还透支本息。分期手续费是合同履行期间彭某应支付的费用,实质为利息。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即利息未实际产生,且银行主张了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收的利息,因此对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不予支持。

  法院释义:一般而言,手续费的主要构成是办事成本,银行发放贷款获取的收益通常是利息。银行为个人办理分期借款手续,提供借款服务,就出借资金金额收取超高比例手续费的,银行应当说明并指出该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银行不能举示证据证明该项手续费的收取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将“手续费”认定为利息更为适宜。

  储蓄合同纠纷

  划重点:伪卡盗刷造成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未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2016 年10月28日,游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被分三笔取现,金额分别为 3000 元、3000元、1000元。当时,银行卡在游某身上,他没有副卡,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收到交易短信后,游某发现异常,查询并打印了该银行卡在当天的交易明细清单,随后从该银行卡现金取款30元。当天,游某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游某办理银行卡后,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负有按约给付存款本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保障其发行的银行卡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导致不法分子用伪卡取走游某账户的存款,违反了其应负担的安全防范义务,对于游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储蓄卡密码由游某办卡后自行设置、保管,对出现利用伪卡加密码取现的交易,应当认定游某对密码未尽合理的妥善保管义务,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释义:银行在银行卡遭盗刷的案件中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成为焦点问题。银行作为发卡行,有责任通过技术或硬件改造手段加强风险防范,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的安全。对银行卡被伪卡盗刷造成的资金损失,银行应当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采取了措施,打印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持卡人尽到审慎的义务,银行也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则银行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随着技术的发展,日常交易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对银行防范风险的技术要求和持卡人保管银行卡的谨慎义务都有了提高,银行和持卡人都要重视防范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出现。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划重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据合同或侵权责任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

  案情: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内,周某驾驶该车辆前往范某开设的洗车美容服务中心接受洗车服务。范某驾驶车辆准备清洗时,因刹车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赔款后提起诉讼,请求范某赔偿保险代位求偿金。

  裁判结果:范某在提供洗车服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事故,进而造成车辆损失,其行为已对案外人周某构成侵权,周某享有向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虽然本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碰撞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亦基于此进行了理赔,但不能由此推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最后,范某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故判决范某支付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金。

  法院释义: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可基于侵权债权,也可基于违约债权行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理赔后,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债权性质的约束。服务经营者作为专业人士,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发生事故,自身存在过错,接受服务一方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主张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保险标的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可以向服务经营者主张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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