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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惩治高空抛物不能越权

弹 惩治高空抛物不能越权

奉 楚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是民愤极大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行为人受到一致的道德谴责,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对物业公司断电处罚的做法很多网友点赞,认为涉事男子“罪有应得”。

但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于高空抛物者居所施行断电的处罚?答案则是否定的。稍有常识者都知道,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施加的任何处罚都应该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并由具有执法权限的机关负责执行。这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避免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否则,随便一件事都可以成为处罚人的事由,社会也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丛林状态中。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电。物业公司显然不是供电企业,更不是执法机关,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对业主停水停电的业主规约,该内容也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法律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高空抛物固然可恨,也应该对其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但这绝非绕过法律法规对其居所断电处罚的正当理由。严格来说,物业公司对业主断水断电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不比高空抛物者轻多少,更应该引起社会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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