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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宝马还要交近2.7万?车主与4S店法庭上激辩 (2)

2019年06月25日 06:56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岑琴 编辑:李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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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称一切都是按合同办

6月24日上午,4S店到庭应诉。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针对韦提出的诉求和证据,4S店方律师进行了质证。4S店方表示,双方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已约定了支付方式和费用,一切都是按合同办理的。其中,韦在合同中自愿选择加装车内精品装饰,店方也确实给他加装了真皮座椅、3D脚垫、车膜等产品,而韦未单独支付1万元,因此不需要退还这1万元。

对于金融服务费,4S店方表示,与韦签订贷款合同的是宝马金融公司而非4S店,韦认为该店没有金融资质,无权收金融服务费的说法不成立。至于购买指定保险费一说,4S店方表示,在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购车方需购的保险和在贷款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条款,并不存在强制韦购买保险的说法。

在双方的质证中,4S店方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据,上面有数十名在该4S店购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贷时,均支付了数千至上万元的金融服务费,由此证明这项收费合情合理,要求法院驳回韦的上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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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多了行手写字体

不过,双方提供的购车合同中,却有不一样的地方。韦先生所持合同上,多了一行手写字体。

4S店方律师解释,该合同是2016年5月21日签订的,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合同惟一不一致的地方就是那行手写的“注”字部分,是2016年7月6日4S店销售人员添加上去的,主要是确认交车日期,此外其他内容都一致。而韦则认为,这恰恰说明该合同人为添加了自己不认可的内容。

韦提出,其提车时支付了7000多元的金融服务费后,4S店并未立即开具发票,直到今年4月份才给他开具了发票,且上面盖的是粤宝4S店的章。这说明该费用就是4S店收取而非宝马金融公司收取。

韦在庭上表示,该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依据在店内店外均未见公示。依照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及第十四条“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代办注册登记服务”,韦认为,4S店的行为违规。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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