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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2400多万后携家人出逃 男子获刑13年

央广网珠海6月3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姬鸿雁 温和凤)近日,记者从斗门法院了解到,斗门一男子蓝某以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在二年多的时间内,向社会上不特定多人集资骗取2400多万元,无法归还后携家人出逃。日前,斗门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宣判后蓝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某自2011年4月开始经营珠海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蓝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李某为公司监事,女儿、弟弟均在该公司工作。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蓝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器转卖获利、解冻查封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30%不等,逾期不还再加三成本金的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通过其本人、妻女、弟弟及公司账户,以借款形式向黄某等人集资共计人民币5200余万元,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前期债务,最终导致黄某、彭某等10名被害人共被骗取24,489,798元,其中多则被骗1260余万元,少则被骗24万元。2015年5月被告人蓝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借款而携家人出逃,后在湖南省常德市被抓获归案。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为了集资而不顾自身实际情况,承诺支付他人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之后更是在明知已经不可能依靠企业盈利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隐瞒该真相,虚构借款用途,继续以高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该行为属于以诈骗方法集资。且其集资后并未将全部或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主要用于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高额利息,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4,489,7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蓝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同时责令蓝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蓝某骗取他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4,489,798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集资陷阱花样繁多,目前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面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等手续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外衣骗取群众信任;五是利用网站、博客等网络平台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在投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首先要自觉提高识别能力,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其次要留个心眼,多加核实。在投资过程中要核实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最关键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切勿盲目追求高回报,谨慎选择安全性高、保障性强的理财产品或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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