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
据《新京报》报道,4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建议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
弹 实施“安乐死”路还很长
樊树林
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120万到150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死去的。对他们而言,“安乐死”或许是一个解脱。然而,“安乐死”只是一种道德权利,若想转化为法定权利,则是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
百善孝为先的伦理观念,深深地刻在了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安乐死”适用对象一般是长辈,不选择给他们治病而选择实行“安乐死”,显然和传统孝道相违背。
除了道德风险,“安乐死”绕不开的还有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安乐死”问题最大的争议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权应他人要求结束其生命?如何判定病人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愿,而非病人亲属的伪造、诱导、逼迫等的“被安乐死”?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便如此,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
在全民医疗制度十分健全的荷兰尚且如此,对于医疗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看不起病”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医生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子女未能很好履行赡养义务的我国而言,“安乐死”更缺少社会基础。
除此之外,“安乐死”将会赋予医生以各种名义“杀人”的主动权,会鼓励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会侵蚀妨碍医学研究的发展,会改变社会良知……
所以说,实施“安乐死”,我们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还要走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