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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补充规定 95%产权人同意即可改造危旧房 

配建商业设施比例最大不超10%

《补充规定》明确了危旧房住房改造项目的相关支持政策。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

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坚持“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除一套旧住房、还建一套新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补充规定》提出,建设资金由职工群众自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此外,《补充规定》还就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只审批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停止审批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方式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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