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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东南网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15日,福建高院对外发布了7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董碧仙介绍,省法院发布这些案例均是涉诉法院在2018年审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消费市场的特点。从案例情况看,涉及消费者购买使用汽车、净水器等工业用品,或购买食用奶粉、虫草鹿鞭王等食品药品,或接受健身、快递等服务;有线上网络消费,也有线下直接购买使用接受服务消费;有产品价格欺诈、服务瑕疵的违约责任,也有产品质量缺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引导与帮助。

  1、赵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5日,赵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车辆购销协议书》,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的江淮帅铃短斗货箱皮卡车(新车),以95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95200元,另支付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三项共计108686.81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亦将车辆交付赵某某。赵某某接收车辆后,发现车辆状况异常,后经核实得知,该车辆曾于2016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交通事故,经维修后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赵某某遂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计108686.81元,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326060.43元。

  【裁判结果】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为具有载货特征的皮卡车,但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表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因生活需要购置皮卡车的情形日益常见,因此,赵某某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经营者,隐瞒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新车的价格出售,明显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除返还赵某某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计108686.81元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以汽车价款95200元的三倍赔偿赵某某损失285600元。遂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赵某某返还购车款等费用108686.81元并三倍赔偿285600元。宣判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个人或家庭因生活需要购置皮卡车的情形。案涉车辆虽然可以用于从事营运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该车辆出售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明确载明为“非营运”,即非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案涉车辆应认定系赵某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在汽车销售经营活动中,车辆经营者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实践中,汽车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信息、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故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定,该行为应当认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诉求,有效惩戒了汽车经营者“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对于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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