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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7、柯某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5日,柯某某在某贸易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空调专营店,购买某制冷设备公司生产的无风感模式空调,并支付购物款8865.98元。柯某某称商家在商品详情中介绍“该空调无风感,大空间速冷热更舒适;上无风感,呵护家中老人冷风不吹头;下无风感,小孩任意玩耍无冷风不着凉;全无风感,休闲午后静享无风感”,经其向客服咨询,客服人员强调该空调能感觉凉,感觉不到有风,特别适合家中体质弱,不喜欢吹凉风的人群。但其购买安装该空调后,发现并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体验,不管打开何种模式均明显感觉有风。遂以其所购买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在生产、销售空调过程中将明显有风的商品宣传为无风产品,属于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由,将该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物款8865.98元,并支付购物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26597.94元。

  【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柯某某提供的诉争空调的《产品合格证》(含《保修卡》),并经法院现场勘验确认该空调可以正常使用,目前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应当认定该空调属于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告某制冷设备公司提供的由检测认证机构颁发的《具有无风感模式的分体落地式房间空气调节器性能认证试验报告》和《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诉争空调具有无风感模式和已经获得无风感相关行业的技术认证以及能够满足无风感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同时,诉争空调的广告内容已经包括对无风感的详细说明,即无风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风,是指空调风速等于或低于0.3米/秒,人体几乎感觉不到等情形。因此,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涉及无风感空调性能方面的宣传未超出家电行业对无风感术语、定义、技术规范等综合性能的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行为。遂判决驳回柯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柯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购物方式,但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的高效便捷、价格优势时,往往容易忽略商品来源、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三包服务等重要信息,从而频繁导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如何平衡网络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今后应当共同关注的方向。本案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除了做好科技创新、产品质量、品牌保护外,更应当注重如实宣传和售前、售后服务。本案生产者与销售者就对诉争空调性能进行全面说明、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行为,故不应承担退货赔偿的责任。作为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做到审慎交易,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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