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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3、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在京东购物平台购买了1只浪琴牌手表,价款6599元。2017年11月7日,张某某将该手表及保修卡、购物清单交给某快递公司的收件员魏某某收寄,要求寄给王某某,并支付了快递费。魏某某接收后代填了快递面单,面单载明所寄物品为手表,未让张某某在快递面单上签名,之后魏某某回到公司对快递物品进行了重新包装。该快件经运输后在北京派件,某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系统记录显示签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但快递面单上无收件人签字及签收日期。2017年11月13日,收件人王某某告知张某某,快件外包装完好,但打开后未发现手表。为此,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一只浪琴牌手表的价款6599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魏某某在收件时知晓交寄物品为手表,可能为贵重物品,应当查看并通过适当方式确认手表情况。因魏某某未仔细查看手表情况,亦未要求张某某本人在快递面单上注明手表情况并签名确认,存在重大过失。某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快件经收件人当面签收,或经过收件人指定的人员签收,或内件丢失系他人原因导致,故应认定某快递公司未履行安全完整地将快递物品送交收件人的义务,应对快递物品的丢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案涉手表已经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认价值。手表原价6599元,购买时间2016年6月15日,截至交寄当天已经过512天,因此某快递公司关于赔偿金额不应以新手表的价格确认、应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制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钟表折旧率即日折旧率0.05%来确认案涉手表价值的主张,符合公平原则,应予以采纳。参照前述折旧率,判决确定某快递公司的赔偿金额为491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些年,多元消费模式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不少快递公司员工为了追求揽件和派件效率,未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操作,极易引发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应视快递员工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具体情况,在邮寄物品的内容、价值、物品丢失的责任等方面对举证责任、风险负担进行合理分配,不仅要维护寄件人、收件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促进快递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本案针对快递公司员工在揽件、派件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快递物品丢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就物品丢失责任发生争议,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快递公司不能就寄件人主张的邮寄物品内容提供相反证据、不能证明快件丢失系寄件人、收件人或他人原因造成等情况下,由快递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不仅有助于保护寄件人、收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快递公司对不规范揽件、派件的风险意识,引导快递公司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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