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出来的质量和效率
——我区法院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纪实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李家健 通讯员 费文彬
过去,诉讼累困扰群众,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尖锐。2015年以来,我区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要求,大力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速裁,以及诉前多元化解等工作。
最新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收案总数约30万件,约19万件采用速裁程序结案,大大减轻群众诉累。同时,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约93%。
“繁简分流”与多元化解机制,犹如一套过滤系统,通过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将进入法院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层层过滤化解,最终达到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
立案庭承担速调速裁任务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立案窗口法官发现该案证据事实清楚,权利责任清晰,案件标的较小,符合“简单案件”标准。法官当即在卷皮上盖上“简易程序”的印章,第二天就将案件分流到立案庭速裁团队。仅一周后,该案就在速裁庭开审,并当庭宣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这样的效率,在过去是不可思议的。”自治区高院立案庭庭长梁瑜介绍,过去,进入法院的案件,无论简单复杂,都走同样的审理程序,导致各业务庭积案严重,审理效率低下。在最高法《意见》中“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原则指导下,我区开始对司法资源重新配置的探索工作。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了重建。
从2015年开始,我区各法院陆续进行机构改革,赋予立案庭实体裁判权,选调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在立案庭组建调解团队和速裁团队,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在立案阶段即开展调解和速裁工作。
目前,我区各级法院已基本完成对立案庭的机构改革,平均超过60%的简单案件,在立案庭得以消化,只有少数复杂案件才会进入相关业务庭进行进一步审理。
健全“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日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征地拆迁系列案。在立案登记时,法官发现,各当事人情况不同,诉求也各异。于是,能调解的,法院委派律师、村中族老等多元化解力量,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不接受调解的,如案情简单,则转入速裁程序;一些涉及产权人较多的复杂案件,进入相关业务庭审理。
“层层过滤,逐步化解,这就是‘繁简分流’的意义。”梁瑜说,经过3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区各级法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经过立案窗口的筛选,简单案件进入诉调对接中心后,调解团队对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立案并出具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如案情简单,则转入速裁团队审理。如被告提出反诉、被告下落不明的,或需要鉴定、评估或追加当事人的,案件退回立案窗口按复杂案件处理,立案后移送业务庭审理。
速裁并不意味低质。为提升速裁的专业化程度,自治区高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速裁案件实行类型化管理,对于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信用卡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小额借贷纠纷等案件,要求各级法院根据需要,建立固定审判团队,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我区各级法院对简易案件推行要素式庭审,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焦点问题重点审理,缩短庭审时间,引导当事人缩短举证期,集中送达、集中时间调解、统一排期开庭、审理,减少程序性工作。
多元化解破解“案多人少”
去年11月,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的系列案,案由是某小区多名业主长期无理由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分析,法院认为,案件涉及人数虽多,但个案的标的太小,没有必要走诉讼程序,于是决定启用支付令程序。法院派出法警,将要求业主履行义务的支付令直接送达其手中,并指派业务精通的法官助理,向业主说明支付令的程序和效力,大部分业主主动履行了义务。
2018年,长洲区法院速裁团队共受理32件物业服务合同的支付令申请,其中有28件已生效并履行。这意味着,28件案件因此在诉讼程序前完结。这是各地法院在“繁简分流”框架指导下,积极开展创新探索的一个缩影。
能调解或以其他合法合理方式完结的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群众跟法院都能少受累。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除了通过“繁简分流”的手段外,多元化解也是关键。2018年,我区各级法院通过多元化解的案件约3万件。
我区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值班岗、人民调解员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减半收费立案,并于当天出具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该举措使大量纠纷在进入立案登记前就得到有效化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也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