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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代表委员:保障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当前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法草案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对六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韦震玲委员认为,这样的表述精准,涵盖面广,解决了过去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部分被监督主体是否适格的争议问题。她说,草案十五条第六项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的规定,有效堵塞了可能会出现的监察漏洞问题,为灵活解决好覆盖不到位不全面问题预留了空间。此外,草案十五条赋予监察机关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全面的监察权,有利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期待。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村干部也成为了监察的对象。来自基层的陈坤代表和郭以录代表表示,成立监察委员会和颁布监察法,有利于加大基层反腐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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