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2号)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激励措施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广西)的记录为激励依据。
第二章 星级认证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广西)记录的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星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八条 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具体认证工作。志愿者星级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嘉许激励
第九条 市级(地级市)以上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据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其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所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所在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认证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由广西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以由广西志愿服务联合会授予奖章;
(五)授予志愿服务奖章活动,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志愿服务,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品牌、优秀志愿服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推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宗教团体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公益广告等媒介应积极宣传报道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志愿服务先进代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巡讲,用典型和榜样影响人、塑造人。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组织、共青团各级组织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应当将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共青团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团员时,可将发展对象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优评奖体系,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各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评优、推荐升学的重要参考因素。
鼓励高等院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
第二十条 鼓励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各种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志愿者赠阅报刊,赠送市民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消费卡、旅游景区门票以及免费体检、免押金办理图书借阅证等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凭《志愿服务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可享受一定的志愿关爱服务。
(一)对突发重病、事故的困难志愿者可向上级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救助;
(二)对生活困难、遭受重大意外的优秀志愿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相应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三)志愿者可以依据个人志愿服务时长随时换取一定的志愿服务,或者在本人需要时以个人志愿服务时长换取社区养老机构的爱心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在需要他人提供志愿服务时,可以在其积累的志愿服务时间内优先得到他人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行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