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建设
(一)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保险保障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单位领导机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依法登记、运作规范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其能力的逐步提升。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党建工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的活动;暂不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志愿服务组织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志愿服务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发挥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作用。全区各级志愿服务联合会(类似机构)作为同级志愿服务领域的行业组织,是志愿服务行业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培训学习的平台。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全区各级文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协调本辖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成立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孵化机制。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志愿服务组织扶持、培育工作力度,结合本辖区志愿服务的特点、需求,精心设计志愿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实施,进一步锻炼志愿服务组织的项目策划、人员招募、组织实施、信息记录等方面的能力,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建设,接收刚刚成立、各方面工作有待规范的志愿服务组织入壳孵化,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进行系统的培训,组织、指导实施公益创投项目,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成立自治区级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训基地,为本级志愿服务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五)扩大学雷锋志愿服务组织覆盖面。全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新经济组织应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并为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在人员管理、团队建设、综合人身保障、活动开展等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等方面支持,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资金资质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文明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机构健全、管理顺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每年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6次,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不少于4次。
二、提升志愿服务组织能力
(一)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内部治理。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把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健全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建立有效、广泛的信息公开渠道,充实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管理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全区各级文明办、民政部门、共青团等部门应依托高等学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健全志愿服务人才培养体系,逐步提高志愿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鼓励、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区专业人才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努力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开展志愿服务管理工作中,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使用国家民政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公众、志愿组织通过互联网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组织,方便注册志愿者加入注册志愿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转移接续志愿服务记录或发布求助信息,方便注册志愿组织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和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实施志愿服务激励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加强交流合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区内外乃至全国性的交流合作,在理论研究、业务培训、项目策划、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主动参与、承接国内相关基金会、公益机构在我区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我区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深化创新志愿服务组织服务
(一)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所需所盼,创新志愿服务,打造精品项目。要大力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协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长,以及志愿者热情高、来源广、肯奉献的长处,优势互补、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开本组织的服务技能、特长、时间等信息,主动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衔接,实现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增强志愿服务活动的针对性。鼓励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广大群众的需求,方便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有效服务群众。
(二)加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各级图书馆、科技馆、革命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风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服务平台。全区各级文明办、民政部门、共青团等部门应支持和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以志愿服务站点为依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共同为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三)增强志愿服务组织服务项目品牌意识。全区各级文明办、民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交流会、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活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提升项目策划、运作和宣传推广能力,树立品牌意识,通过品牌项目和品牌服务吸引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公益创投项目、争取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为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常态化开展筹集资金、物资。
(四)完善激励机制。全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志愿服务激励政策,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扬激励。鼓励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商业机构给予志愿者消费优惠。全区各地应关心关爱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罹患重病、严重伤残、生活困难的优秀志愿者给予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帮扶支持,发动社会各界给予扶持、帮助,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要切实发挥志愿服务工作的牵头作用,加强与民政、教育、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制定本辖区志愿服务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本辖区志愿服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加强行业建设,搭建志愿服务组织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桥梁。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志愿服务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本辖区志愿服务发展、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法规,为志愿服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全区各级共青团要积极履行志愿服务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平台建设。
(二)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全区各地应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承接相关服务项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单位领导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单位、社区内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多渠道筹资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为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区各地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广西特色,发掘、宣传我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加强志愿服务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组织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要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文明单位要利用道德讲堂、单位宣传栏、官网等广泛传播学雷锋志愿服务理念。学校要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印发的《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广西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方案》(桂文明办字〔2017〕34号)要求,在思想品德和社会实践课程中,增加志愿服务内容、宣传志愿服务理念、营造志愿服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