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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1号消费提示:提倡品质消费 欢度祥和春节

  □ 廖开军

  2018年春节即将到来,购物、餐饮、旅游等将迎来消费高峰,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分析节日投诉特点发现,上述消费活动正成为节日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倡议消费者理性、节俭、文明、健康欢度春节,特发布2018年第1号消费提示:倡导品质消费,欢度祥和春节。

  一、警惕高返还预付消费背后的风险。

  接近春节,是预付消费推销旺季,一些不良商家以高额折扣或返还诱惑消费者,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事后以“解释权归××公司”、“春节前不能使用”和“节假日除外” 限制使用条件等种种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1)在进行预付消费交易时,请按新《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条款必须特别说明;(2)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经营者,不得发售预付费消费卡;(3)预付消费凭证金额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单张记名预付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单张记名预付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500元)。

  二、订餐、用餐要明白。

  节日前后是家人、亲友、同学、同事聚餐消费的高峰,为了避免“天价虾”等不明白消费现象,消费者在订餐、用餐时,要尽量选择口碑好、自己熟悉、诚信可靠的餐厅。要弄清菜品的名称、内容、规格、价格和各种相关服务。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菜品、商品、服务的价格、数量和规格。对消费者选定的菜品、商品、服务及其价款应当预先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否则,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提供收费的卫生餐具应征得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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