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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7年10月30日 20:39 来源:光明网 作者:李政葳 编辑:陆权香

光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李政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一直以来,各新闻网站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为繁荣发展网络新闻信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从业人员也面临接受职业培训少、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发展难题,不当报道行为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网站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信息,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广大网民呼吁依法规范网络空间,网站及其从业人员也强烈要求规范职业队伍,提升职业水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另外,其他有关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问:《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群?

答:《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问:根据《办法》,从业人员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范?

答: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问:从业人员为什么要加强教育培训?《办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业发展不断呈现新趋势,面临许多新挑战,为了让从业人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坚持正确导向,传播正能量,加强他们的教育培训势在必行。

《办法》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长、管理要求和管理部门等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按要求组织开展好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培训的有关情况要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问:《办法》对于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对于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什么处理措施?

答:《办法》对于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信部门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备案;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对于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措施。主要是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采取管理处罚措施。

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网信部门负责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同时网信部门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记录从业人员的不良从业行为;所在单位也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按要求报告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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