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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债未果砍伤他人“二进宫”

广西新闻网凌云3月6日讯(通讯员 杨金玉)男子文某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前,这名男子又因故意伤害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附带赔偿原告人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936.67元。

文某与田某二人早年相识并在一些建筑工程中是合作伙伴。因文某认为田某欠其借款拖延不还,且当时其家庭急着用钱,于2016年8月29日叫张某开一辆轿车送其从乐业县新化镇前往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下谋村那老屯附近的公路工地上找田某催款,同车的人员还有徐某共3人。出发前,文某因害怕找到田某催款时双方如发生冲突自己会被殴打,于是就从其母亲家的厨房里偷拿了一把自制尖刀,并用一个白色塑料袋将刀包好后藏在右小腿裤筒里,以作防身用。当日15时许,3人到达那老屯附近的工地找到田某,文某就与田某坐在距离轿车不远的公路边阴凉处商量还款事宜,张某天、徐某则一人在车上、一人在车边玩手机,没有参与二人商量还款事宜。

后因田某不同意还款且态度比较蛮横,甚至出言挑衅,于是文某与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躯体冲突。田某先动手并用自己穿的凉鞋抽打文某,打中文某的左手臂和头部,文某见状弯腰拨出藏在右腿裤筒里的尖刀捅向田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徐某、张某天发现二人打架即叫喊双方不要打架,但因发现文某手上有刀而不敢上前劝架、制止。在扭打过程中文某持刀往田某的身上乱捅,分别捅中田某的腹部、左胸部、左右腋下、左前臂等部位,随后文某被田某打倒在地,并被田某将其掀下公路坎下。而后田某用手捂住伤口沿着公路往玉洪方向跑并喊“救命”,后因体力不支而坐在公路边,路边民工发现田某受伤后当即对其进行照料并共同等待救援。不久接报后赶到现场的玉洪乡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将田某的伤口作紧急处置后,立即送往凌云县医院救治。文某发现田某没有再追打自己,且扭打中已发现田某身上中刀,因害怕发生命案,于是将尖刀丢弃在公路坎下的稻田里,然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置,然后向公安民警投案并随之到玉洪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田某当日被送入凌云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田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至开庭前文某未赔偿田某任何经济损失,但庭审中其表示在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共计50 000元,可是田某认为与其诉请的赔偿数额差距过大,不予接受。

文某因索债未果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持刀具伤害他人,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因而能在第一时间内拔打110电话报警和通知120急救,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往处置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对案发具有刺激作用,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凌云法院决定对文某减轻处罚。文某的侵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现场有两名证人证实是原告人田某先动手打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案情,凌云县人民法院确定文某对原告人田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文某承担90%,即50936.6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10%,即565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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