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修订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由房东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 可罚房东千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11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施行。明确出租房屋的,由房东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规定房东将受罚。要求出租房的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 城中村租房首次纳入管理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发展加快,加上房价快速上涨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职场新人成了房租相对低廉的“城中村”的租客。
由于“城中村”道路、布局、环境等都比较复杂,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很容易成为传销、黑网吧、地下作坊等藏污纳垢之所。这次修订,南宁市首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关系纳入管理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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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今年4月,南国早报记者曾经从南宁市流动人口办获悉,南宁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出租屋超过30万套。在修订阶段,《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房屋租赁登记“由租房双方当事人来办理”。对此,有租户认为,房屋的信息等资料在房东手上,房东才有主动权,他们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有部分房东喊冤,在南宁市有两套住房出租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她没听说过出租房屋要登记这回事,而且她的房子已经出租了四五年,“也没见有谁来管”。
这次修订,改变了原来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的要求,明确由房东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果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办法》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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