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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可罚房东千元

做好登记

房东不办租赁登记备案 会被罚钱

为了掌握租住信息,新《办法》还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若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或者实施转租的承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新《办法》12月1日施行后,以前已经出租的房屋,出租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转租

二手房东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自己租了房子又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转租的情况,对于此新《办法》也做了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转租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闻背景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作出修订完善。旧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以来,为南宁市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也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房屋租赁及其管理的实际需要,所以亟待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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