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区建养犬自律组织
新规:
公安机关、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住宅小区建立养犬自律组织。
物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小区内住户饲养犬只未告知的,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犬只登记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犬只登记情况。对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委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
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可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小区内允许遛狗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解读:
养犬管理单纯靠政府部门管理,效果不是很理想,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条例》增加关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支持、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成立养犬自律组织,发挥自律组织在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以及强化养犬自律意识等方面作用的相关规范。
此外,为便于社区和物业等管理单位更好地进行养犬自治管理,还增加了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社会组织收容犬只的细化规范,明确社会组织在收容犬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狗狗伤人主人先付医疗费
新规: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栓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栓养,其他犬只提倡栓养;
养犬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和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在住宅小区的楼道、楼顶等公共区域内养犬。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解读:
针对犬吠扰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犬只异味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调整相应的处罚条款。
明确设公共遛狗区
新规: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遛犬公共区域和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开放式公园、广场等非场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犬只进入或允许遛犬的标识。
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授权处罚的管理机构的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解读:
携犬进入不是遛犬区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的,《条例》授权给这些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管理机构,可对违法携带犬只进入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使公众了解哪些管理机构具有处罚权,还增加内容,要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被授权管理机构名称,同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定公共的遛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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