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改革背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举措,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管理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总体上看,政府职能转变比较滞后,政府直接配备资源的范围仍然过大,公共服务供给仍然不足,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仍然相对薄弱。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观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社会治理活力,真正实现从“依靠群众打天下”向“依靠群众治天下”转变,政府逐步从“全能政府”转为“有限政府”,从“撑船”转变为“掌舵”。
目标任务:全面放开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培育100个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自律诚信度高、能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组织;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公平竞争机制;取消6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7项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民间组织孵化基地,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推进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编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获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名录。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稳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工作措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等4类社会组织直接在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重点培育能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各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异地商会、基金会审批权限,由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改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行社会组织咨询、核名、登记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工作。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制度,建立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及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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