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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公款缴罚款"岂能警告了事?

湖北 张贵峰

    日前,江西都昌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被通报。经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在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违法罚款5050元、违法扣分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法记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5050元,将其交通违法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7版)

    身为副县长、公安局长的彭新球,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竟然公车私用交通违法50起、罚款5050元、扣分177分,并且所有这些的罚款、扣分,竟然最终又被“神奇”地“公款报销”、“全部消除”,如此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恶劣违法乱纪事实,本已令人瞠目惊骇。但相比之下,当地纪委对于这样的违法乱纪行为给出的处理结果——“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交通违法罚款人民币5050元”,无疑更加令人惊骇莫名:如此劣迹斑斑的违法乱纪行为,岂能区区一个轻描淡写的“警告”、“收缴”便能打发了事?!

    众所周知,所谓“党内警告处分”,既是仅仅局限于“党纪”范畴内的处分,也是党纪中最轻微的处分种类。而彭新球的上述种种大量违法乱纪行为,显然不仅一点儿也不“轻微”,而且也远远不止是简单的“违反党纪”——除此之外,它同时也明显违反政纪、违反国家法律。

    如仅“公车使用”问题上,身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彭新球,长期“公车私用”且违规配备两辆公车的行为,就不仅违反党纪,也明显严重违背警纪国法。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规定用车”。

    更重要的是,彭新球滥用手中职权“公款缴罚款”、“消除记分”,除了明显违反警纪政纪,还很可能进一步涉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如“公款缴罚款”可能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违法“消除记分”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我们知道,依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这种法律背景下,当地纪委对于彭新球上述一系列不仅“错上加错”并且“执法犯法”的违法乱纪行为,仅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给予“党内警告”、“收缴罚款”,与其说是一种以儆效尤的“处分、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变相的“包庇、纵容”。这样的执法效果,究竟是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这一“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还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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