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5岁的小明在柳州市某游泳场玩耍时溺水,虽经救治,小明却因溺水时间较长导致持续昏迷近一年至今未醒。之后,小明的父母将该游泳场告至柳南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游泳场负责人王某赔偿小明父母49万余元。
事件回顾:
男童进入深水区溺水
2012年8月11日下午,家住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兴隆路的小明来到柳州市某游泳场游泳。由于玩得兴起,不知不觉中,小明进入游泳场的深水区并溺水,所幸被人发现并救起,随后被柳州市工人医院的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小明因溺水出现多脏器功能损害、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吸入性肺炎等病状。其后,小明被转院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从2012年8月27日住院治疗至9月14日,共计18天,出院时仍有发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2012年8月27日,游泳场负责人王某江某支付了小明的医药费5万元。2012年9月14日,小明的父母江某夫妇向医院交付了救护车费1600元、医护费300元。
2012年10月17日,经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残疾,护理依赖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小明呈植物人状态,需持续住院,存在医疗依赖,其住院期间每月费用约需人民币3000元,医疗依赖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
2012年11月5日,因小明持续昏迷不醒,后续治疗费用巨大,江某夫妇以游泳场侵犯小明健康权为由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泳场支付残疾赔偿金、福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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