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游泳场赔偿49万余元
本案中,游泳场已经向原告支付5万元,当时该款项的收条上写明是医药费,游泳场一方同时还在医院为小明支付了2.5万余元。对此,本案虽然实际发生了医疗的事实,但原告并没有诉请被告支付医疗费,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为证。原告表示已经花费的医疗费不止5万元,医疗尚在进行中。故原、被告双方可就医疗费另行结算,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数额,该5万元在本案中不再扣除。
日前,柳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游泳场负责人王某向原告小明父母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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