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游泳场和家长均有重大过失
柳南区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4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柳州市某游泳场在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过失,以及小明的父母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在没有成年人带领之下就进入了游泳场,说明游泳场的售票查验管理上存在过失。同时,出庭作证的游泳场相关人员虽然表示事发当天有11人值班,其中8人在成人区,但相关人员均不知道小明当时是否有成年人带领,也不知道孩子是怎样进入深水区的。所以,应当认定游泳场一方在游泳场内部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的分隔管理上存在过失。
小明被发现溺水时,溺水程度已经较为严重,说明游泳场的巡视人员与抢救人员对于深水区中的未成年人没有高度注意,存在重大过失。
本案中,小明与其父母居住地在柳江县基隆开发区,事发地却在柳州市某游泳场,两地距离很远。据江某的陈述,事发时正处于假期,小孩自己在家看电视,不知道孩子是怎么去到游泳场的。所以,应当是小明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故江某夫妇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游泳场和小明父母对孩子在游泳场的溺水事故均存在重大过失,均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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