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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价应正确看待的几个问题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实施15周年。作为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价格法》在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完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步入改革深水区、发展攻坚期、转型关键期,市场化改革正在触及重大利益的调整。更好地实施《价格法》,积极推进依法治价,深化价格改革,应正确看待五个问题。

价格的公益性与市场化。价格的公益性是指制定公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以盈利为目的。《价格法》规定了公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价格的市场化是指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并通过依法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来实现。体现公共商品和服务的公益性,并不表示政府定价可以抛弃市场因素。相反,公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在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承受能力的同时,兼顾生产经营成本与社会供求等市场因素。

市场调节价与政府定价。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限定为五类,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五类商品和服务由于自身的特性及在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或暂不具备竞争条件,因此由政府制定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应放开由市场形成;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应采取“模拟市场”定价或者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

经营者的价格自律与价格诚信。《价格法》在确认与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获取合法利润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制定价格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实中,有些经营者在非常时期哄抬药品价格、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这是丧失价格自律、缺乏价格诚信的表现。因此,经营者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

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与随意定价行为。经营者自主定价是《价格法》赋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最大权利,是经营者实现利润追求的直接途径与有效手段。但如果经营者曲解和滥用价格权利,价格就不能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杠杆就不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从法律保护与提倡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为追逐利润的自主定价应该与市场供求和生产经营成本相适应。

价格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价格稳定其实质是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会有涨有跌。只有通过价格信号准确地传递市场供求信息,才能引导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价格稳定,应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用,鼓励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政府应严格依法制定合理的价格调控目标,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时期,依法使用价格调控手段,避免价格波动过大造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蓝强 作者为南宁市物价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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