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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人滋事担法律责任

2011年08月30日 06:4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邓达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8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正在制定防止艾滋病的地方性法规,全面应对当前我区“防艾”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农民工“防艾”工作、非法卖血现象的管理,以及孕产妇、艾滋病感染用药治疗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加强农民工“防艾”意识

  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宣传、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各单位开展“防艾”宣传教育活动的职责与任务。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艾”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校教学课时,并加强监督检查。

  近年来,广西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逐渐从吸毒人群向其他人群转移。由于缺乏“防艾”知识,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务工人员成为“防艾”工作中的较脆弱环节。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发放“防艾”宣传资料。工程建设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针对艾滋病的母婴传播途径,《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各类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筛查检测。

  非法采血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河南就曾经有大批卖血人员感染艾滋病。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采供血管理,提高无偿献血率。比如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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