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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人滋事担法律责任 (3)

2011年08月30日 06:4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编辑:邓达

  艾滋病人滋事要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并遵守“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公感染艾滋病可获补助

  医务人员、计生人员以及公安、司法部门干警等,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可能性、机会和频率比较大,职业操作时遭受艾滋病感染的风险也大,这就是“艾滋病职业暴露”。

  《征求意见稿》要求这些职业部门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同时,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另外,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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