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龚文颖)8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区近日颁发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办法》规定,在参保申报方面,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缴费方式方面,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外,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即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年7月1日前,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全年费用的,由各统筹地区尊重参保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对医保的关系接续作出了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