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龚文颖 通讯员农健)7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更好地保障大病、重病参保患者的就医治疗,从今年7月起,南宁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上年度的16.98万元提高至19.1万元。
据了解,2010年8月,南宁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的要求,将参保职工、参保居民享受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最近公布的2010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为31842元,2010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为18032元。据此,从今年7月1日起,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9.1万元;从今年4月15日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10.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