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男友,一“痴情女”与男友签了一份“感情合同”。双方约定再相处一个月看女方的表现再定夺,合同期间女方不出去玩,不喝酒,而附加给男方的条件则是,一周要行房两次。但如此荒唐的合同最终未能留住男友的心,他与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仍然选择了离开,结果“痴情女”先是以合同未到期不得分手为由强留男友,并为此惊动了警方,而到了派出所后,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痴情女”更是试图要将合同延长……(柳州晚报)
这辈子见过的合同不少,却从未见过如此荒唐的。原来男女之间的那档子事也可以用合同来约定?不过,男女之间的那档子事如果没有爱在里面,则与那些赤裸裸地纯粹是皮肉交易的有何分别?
这对情侣其实也都老大不小了,双方都是离异之人,而男方之所以选择要离开女方,从双方约定的寥寥几行合同来看,这女子的毛病的确太多了,什么不出去玩,不喝酒,说明这两样该女子都很在行啊。而从“一周行房两次”的如此惊爆的附加条款来看,该女不仅是一般的如狼似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