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炎净胶囊”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广西某公司将“妇炎净”处方剂量及制备方法以“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于2006年12月6日获得发明专利。该公司发现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南宁某药房经销的“妇炎净片”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妇炎净片”处方落入广西某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妇炎净片”的行为侵犯了广西某公司的专利权,南宁某药房经销“妇炎净片”的行为也侵犯了专利权,判决贵州某药业公司、南宁某药房停止侵权行为,并由贵州某药业公司赔偿广西某公司210万元。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贵州某药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广西某公司118万元,广西某公司放弃对南宁某药房的诉讼请求。
二、“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甲公司于2002年1月2日获得“双玻璃电极pH值自动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6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pH值自控系统检测装置”,在广西、四川、云南等地销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至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梁某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案
梁某于2008年8月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某印刷厂,以牟利为目的,于同年11月开始盗印他人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教辅书籍。2009年1月22日,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盗版书籍331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173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使用先进的印刷机器,形成规模经营,盗印学校教辅图书,涉案图书数量大,非法经营数额高,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非法印刷书籍331739册,梁某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广西高级法院民三庭唐荣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