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乔晓莹 实习生 孟娟娟
自建庭以来,审结的案件从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当事人息诉服判率达到98%以上;判决后自动履行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高院民三庭(以下简称“民三庭”)作为专司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业务庭,始终将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对审判程序严格规范,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可喜成绩。
去年,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9件,审结96件,结案率96.97%;调解或经调解后当事人和解撤诉的82件,二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9.1%。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取得了突破性成绩。该庭还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被评为全区法院先进集体。
“以调解促和谐,化干戈为玉帛”
把调解工作放在优先位置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尽最大可能以调解促和谐,使当事人双赢一直是我们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则。”民三庭庭长刘拥建如是说。
民三庭结合全区法院开展的“案件调解年”、“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分析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把握案件的审判规律,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始终把诉讼调解作为平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不断探索,积累经验。
一个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专利让两家制药公司闹上公堂。这正是发生在梧州制药公司与贵州某药业公司之间的一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早在2006年12月6日,梧州制药公司将“妇炎净”处方剂量及制备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南宁的一家药房,一种名为“妇炎净片”药品也出现在了市面上,可生产厂家却是贵州某药业公司。于是,梧州制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妇炎净片”侵犯其专利权。
一审判决认定,贵州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妇炎净片”侵犯了梧州制药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多万元。贵州某药业公司不服这个判决,随即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显然没有不妥。”合议庭经过审理后一致认为。
民三庭受理该案的法官们分析:“知识产权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和运用,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个案子如果二审简单地维持原判,纠纷是得以解决了,但会减少知识成果的再次传播和推广。”
法官们决定针对本案专门制定调解方案,从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和运用的角度来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法官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悉心说服当事人。最终,权利人梧州制药公司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部分赔偿利益;侵权人贵州某公司也同意在签订调解书时,一次性赔偿118万元。不仅如此,梧州制药公司还同意贵州某公司在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专利;贵州某公司也表示愿意如此。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达成了初步意向。
“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得到了利益补偿,同时把违法侵权关系变成了互利合作关系,让智力创新成果得到进一步推广和运用。这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成功调解,真正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民三庭副庭长周冕点评道。
在审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案件时,主管知识产权的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戴红兵亲自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并对调解的细节进行具体指导。
民三庭不断提高案件的调撤率,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实现了息诉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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