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去年,广西法院首次评选“百件精品案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81个案件“上榜”。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这些案件。在这81个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包括房屋拆迁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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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精品案件 点拨官司迷津
广西新闻网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核心提示
父母单位的房改房,儿子和媳妇掏钱买下,房产证却是母亲的名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编写盗号木马病毒程序,卖给他人牟利,这种新型犯罪该如何界定?市政广场上的酒店,承租方违规搭建了一层,并转让给他人,因城市道路建设被拆迁,违规建筑该不该获赔?这些看似棘手的案件,在评选出的全区法院“百件精品案件”中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本报记者特别筛选了部分案例,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1 房改房产权归谁?
案情:年近80岁的徐老太,与丈夫老李生有5个子女。徐老太丈夫是某单位职工,1987年去世。1993年12月,老李所在单位实施房改政策,按规定,老李家可以购买一套。当时,徐老太的二儿子和媳妇阿萍出钱购买了一套房。之后,二儿子一家三口与徐老太一起居住。
1997年9月,二儿子便与自己的女儿达成协议,约定该套房未来产权由二儿子女儿继承,任何人不得有议。因为房子产权人是徐老太,当时徐老太也签了字。
2006年3月,徐老太与二儿子媳妇产生矛盾,便将二儿子一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搬出房屋。法院认定徐老太对该房屋独自享有财产所有权,但证据不充足,便驳回了徐老太的诉讼请求。2007年,二儿子去世,徐老太与阿萍的关系更加恶化,徐老太不得已搬进养老院居住,而大儿子也在这一年去世。
2009年,徐老太及3个子女、大媳妇和大孙女等6人一起将二媳妇和二孙女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产。经评估,该房产的总价为10万元。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徐老太夫妇合计工龄及工龄折扣额等因素,加上二儿子夫妇出资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房屋应为4人共有。
2010年5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阿萍和女儿所有,但阿萍和女儿要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1万元给婆婆,同时支付补偿款给其他5名原告。
法官点评:该案争议房屋来源于单位房改政策,该房的所有权取得既包含了已亡故的被继承人夫妻合计工龄及工龄折扣额计算因素,又有被告夫妻的出资等因素。因此被继承人夫妻及出资的二儿子夫妻均为房屋共有权人,各以四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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