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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和经理共用一张银行卡 法院认定该行为属行贿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吴汉君 廖晓玲)阿雄是柳州市的一名个体包工头,他以自己的名字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却把卡送给某国有建筑公司经理王某,法院认定这是一种行贿行为。2月15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阿雄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阿雄今年41岁,在2004年至2006年间,他挂靠某国有建筑公司承揽土建工程项目,并通过该公司经理王某的帮助,先后承揽南宁、柳州等地的一些工程项目。据办案人员掌握的情况,王某曾经要求阿雄以个人名义开办一张银行卡,以便存一些“来路不正”的钱。而阿雄也为了感谢王某的帮助,并搞好与王某的关系,就在2005年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在柳州某银行新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向卡内存入4万元。

  此后,阿雄先后向该卡内存入多笔现金,又从中支取现金用于资金周转。截至2006年1月14日,该银行卡的余额为13万余元。2006年五六月间的一天,阿雄将这张银行卡交给了王某,由后者一直“保管”。后来,王某把银行卡交给妻子,叮嘱后者从卡里先后取出13万元,转存入以父亲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同样在2006年,王某的老家建房急需用钱,王某便找到阿雄,希望对方来拿银行卡,从卡里取出2万元汇回老家。阿雄主动提出这笔钱由他来出,王某同意了。随后,阿雄自己掏2万元汇给王某的父亲。

  2008年,王某所属的国有建筑公司在南宁承建住宅综合楼,项目副经理唐某从阿雄经营的建材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水管、电线等建材。此后的一天,阿雄约唐某吃饭,并在饭店对面的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送给唐某,称是按事先约定,以采购价格的5%的比例给唐某的“回扣”。唐某照单全收。

  事后,王某和唐某的受贿行为案发,依法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5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法院确认,两人均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010年3月,办案人员向阿雄了解有关情况时,阿雄主动交代相关行贿事实,涉案金额16万余元。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阿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同时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考虑到阿雄主动交代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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