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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厅将重拳整治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计12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计12分。
  3、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计6分。
   4、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5、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计2分。
  6、对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以一百元罚款,计3分。
  7、对驾驶摩托车冲卡、不服从检查等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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