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全职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非全职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八桂学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外聘的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如本人愿意,经设岗单位同意可正式调入。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区范围异地就学,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合同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对八桂学者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对科研技术骨干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八桂学者共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设岗单位实行中期和期满考核,结合对八桂学者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中期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七条 八桂学者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
第二十八条 八桂学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应聘八桂学者岗位。
设岗单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岗。
第二十九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不得担任设岗单位领导实职及内设行政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不再受聘于自治区设立的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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